1996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外汇形态

  我国1996年颁布了《外汇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对外汇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外汇包括: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的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

  从外汇的形态来看,第一种是外币现钞,第二种是外币现汇。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是不等值的。外币现钞主要指的是由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简单地说就是指个人所持有的外国钞票,如美元、日元、英镑等;外币现汇是指由国外汇入或由境外携入、寄入的外币票据和凭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能够经常接触到的主要有境外汇款和旅行支票等。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外币现钞在我国境内不能作为支付手段。银行在需要支付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时,就将现汇作为账面上的外汇,它的转移出境只需进行账面上的划拨就可以了。因此,在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现钞与现汇并不等值,现钞的买入价要低于现汇的买入价。外汇户与外钞户本息支取同种货币现钞时,均按1∶1支取;而外钞户转为外汇户时,银行则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